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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非在编员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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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

非在编员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在编员工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充分发挥非在编员工作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校(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在编员工是指校(院)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聘用的工作人员,不包括通过购买劳务外包服务引进的劳务人员、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员工和阶段性短期用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阶段性或较长期(原则上半年以上)非在编员工的招聘、使用、管理、保障、监督等。

第四条非在编员工管理使用,遵循计划控制、精简高效,公开择优、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使用非在编员工原则上只限于辅助管理岗位、工勤技术岗位和普通保障岗位(以下简称:管理岗位、技术岗位、普通岗位)。涉密岗位及其他不适合使用非在编员工的岗位不得使用非在编员工。

第二章岗位管理

第六条非在编员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组织部结合校(院)工作实际科学核定各部门非在编员工岗位数量,用工部门严格按照核定岗位用工。

第七条非在编员工岗位根据其工作性质、工作职责,分为管理岗位、技术岗位和普通岗位三种类别。其中,管理岗位分为管理一级岗位、管理二级岗位、管理三级岗位、管理四级岗位四个内部等级;技术岗位分为技术一级岗位、技术二级岗位、技术三级岗位、技术四级岗位四个内部等级;普通岗位分为普通一级岗位、普通二级岗位两个内部等级。新进非在编人员须通过试用期,期满经考核合格后,聘用在所需的内部等级岗位上。

第八条各部门非在编员工岗位数量首次核定后,原则上只减不增,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岗位数量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用工部门经分管校(院)领导同意后,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现有非在编员工岗位使用情况、增岗意向、增岗理由等;

(二)组织部针对用工部门岗位调整需求开展调研,在综合考虑工作实际、经费预算和非在编员工占比等因素的基础上,提出调整意见;

(三)调整意见报分管校(院)领导同意后,提交校(院)委会审定。

第九条用工部门应依据核定岗位数量在年底前及时向组织部申报下年度非在编员工岗位使用计划(计划使用数量原则不得超过核定岗位数量),组织部根据部门用工计划,在全面调研、科学测算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核定下年度经费预算,经分管校(院)领导审定同意后报计划财务处。

第十条因承担临时性工作任务,年度内需要计划外增加非在编员工的部门,人员增加后没有突破核定岗位数量的,用工部门填报《非在编员工年度计划变动表》,经组织部、计划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正常开展招聘工作。增加后突破核定岗位数量的,先按程序申请调整非在编员工岗位数量,再办理计划变动手续。

第三章招聘聘用

第十一条用工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面向全社会开展招聘工作。招聘按照资格审查、考试考核、考察体检、确定人员、核岗备案、签订合同等程序进行,确保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委托第三方招聘的,用工部门要对招聘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二条用工部门应根据核定的岗位,研究制定适用于本部门工作的内部等级岗位聘用条件,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聘用在管理岗位和技术岗位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国家承认的从业资格证书并具有相应岗位的从业经验;聘用在普通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岗位从业经验或基本素质能力。

第十三条非在编员工的招聘和聘用应由用工部门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同时及时上报组织部核岗备案,纳入组织部工资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用工部门与聘用人员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用工关系。新聘员工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聘用到招聘岗位上。

第十五条非在编员工招聘到岗后,由组织部和用工部门组织新聘人员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制定,相关条款应经组织部、用工部门和法律顾问共同审议确定,用工部门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进行管理,切实维护好校(院)和非在编员工双方的权益。

第十六条用工部门要做好聘用人员的岗前培训工作,聘用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聘用岗位职责要求和工作纪律。

第四章薪酬待遇

第十七条非在编员工薪酬实行总额管理,与非在编员工相关社会保险费用和服务费用一并纳入各部门年度人员经费预算。非在编员工薪酬发放总量严格控制在年度经费预算范围内。

第十八条非在编员工实行岗位等级薪酬制度。组织部负责制定各等级岗位薪酬标准,作为确定非在编员工工资预算的依据,经校(院)委会研究审定后执行。

第十九条非在编员工薪酬项目主要包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绩效报偿四项。其中岗位工资按各岗位等级确定,工龄工资按在校(院)实际工作时间计算,绩效报偿主要包括加(值)班费、应急性任务补贴、超工作量报偿等,由组织部根据不同部门工作实际核定,实行总额控制,其中70%由用工部门根据绩效考核管理分配,30%由组织部统筹管理使用。

第二十条非在编员工薪酬标准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校(院)事业发展进行动态调整,总体水平不得低于同期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组织部和用工部门要充分发挥收入分配激励作用,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增长机制和年终绩效奖励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非在编员工工作积极性。

第二十二条非在编员工薪酬按以下程序按月审核发放:

(一)用工部门每月按时向组织部报送本部门非在编员工薪酬发放表;

(二)组织部依据岗位薪酬标准进行审核;

(三)审核无误后报计划财务处复核支付。

第二十三条非在编员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法定权利。校(院)工会要关心关爱非在编员工,依法维护非在编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组织部负责非在编员工的岗位核定、计划管理、编制预算、岗位薪酬标准以及组织签订合同等宏观管理工作,对用工部门规范使用非在编员工进行监督检查;财务部门按非在编员工经费开支渠道,负责非在编员工相关经费预算安排和薪酬支付;用工部门负责编制非在编员工聘用计划、解聘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用工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聘用岗位、薪酬待遇和合同条款用工,不得超岗位、超时限聘用。非在编员工合同期满需要续聘或岗位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办理岗位聘用相关手续,并及时上报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用工部门要严格执行校(院)相关管理规定,健全完善非在编员工管理细则,做好非在编员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用工部门采取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等方式,对非在编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作为签订合同、内部岗位等级调整、续聘解聘、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非在编员工较少的用工部门由组织部统一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组织部应选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妥善处理好非在编员工隶属身份转换问题。

第二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用工部门与非在编员工解除聘用关系,及时通知组织部办理相关手续:

(一)不能胜任岗位职责,考核结果不合格的;

(二)合同期满经用工部门研究不予续聘或本人不愿续聘的;

(三)符合聘用合同规定相关解聘条款的;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不属于通过延长退休时间满足社保缴费规定时限的人员;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保持聘用关系的;

(六)校(院)因机构改革或用工形式调整,需要裁减非在编人员的。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组织部、计划财务处、用工部门要加强对非在编员工的综合协调和统筹管理。用工部门违反本办法擅自用工的,一经查实,组织部门不予核准人员数量、薪酬总额,财务部门不予安排相关经费,并责令用工部门清退非在编员工。情节严重,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组织部、用工部门要严格规范非在编员工管理,加大对非在编员工“进、管、出”各个环节的综合管理力度,从源头上杜绝“吃空饷”现象。一经发现,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非在编员工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可向用工部门申请调解,也可向组织部申请解决。仍无法解决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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